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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针对小微企业的包容性减税措施很快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包容性减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月销售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大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力度,逐步将免税标准提高到月销售额3万元。这一次,月销售额将进一步增加到10万元,免税政策的好处将大大扩大,税收优惠将简单易行,这将大大增强企业的收购意识,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充分发挥小微企业的作用。吸收所有者渠道的关键作用。”财政部税务管理司和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通知》提出,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应纳税所得额的50%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例如,以前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的企业,需要按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300 × 25% = 75万元)。根据新出台的优惠政策,如果员工人数和总资产符合要求,只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100 × 25% × 20%)
《通知》调整了科技型创业企业相关优惠政策。风险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时,可按投资额的70%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负责人表示,政策调整前,科技型企业的主要创业条件包括员工不超过2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等。此次调整将进一步扩大创业投资享受税收优惠的投资对象范围,使其成为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的科技型创业企业,这与调整后的中小企业所得税标准相一致,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者享受投资减免优惠的投资对象范围。
通知还规定,已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可进一步享受包容性减免税政策,即两种政策可叠加享受。
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按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内单独建设的地下建设用地应纳税额的50%征收。在此基础上,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采取措施,将城市土地使用税下调50%,最高下调幅度可达75%。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财政部税务总局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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