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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玮
以唯物辩证的世界观和关于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方面的方法论为指导,将当前网络保险的基本问题归纳为三个问题:概念特征、关注焦点和改进对策。研究好这三个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公众信息为素材,以现行的网络保险法规为标准。通过梳理网络保险市场的各种表现,提出完善网络保险体系的意见和建议,供保险行业分享。
概念:形式与本质
网络保险的概念和特征是网络保险研究、发展和监管中最基本的问题。根据现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通过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签订保险合同并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随着网络保险概念的引入,网络保险公司和网络保险专业中介应运而生。然而,在保险学术界和实务界,对网络保险有不同的理解和立场,主要有三种观点:渠道理论、基因理论和阶段理论。
渠道理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在现有保险产品不变的前提下,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保险专业中介的销售渠道和服务渠道,都将从以前简单的面对面线下操作转向以互联网为标志的在线操作,只要渠道发生变化,就会被认为是互联网保险,为便于表述,将简化为互联网保险1.0版。从目前的保险市场情况来看,绝大多数人都同意这一观点,包括被保险监管部门统计的互联网保险业务。
基因理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网络保险对保险业的影响贯穿于保险产品设计、定价、销售、风险管理和控制、理赔等保险运营的全过程,从根本上“再造”传统保险业的是真正的网络保险,它被简化为网络保险2.0版。典型的代表性产品是消费者网上购物活动中的退货保险,也是唯一一种可以在网上完成整个保险操作过程的产品。从目前的保险实践来看,这种观点是少数人的观点,分散在一些学者的研究报告中。
阶段理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网络保险的发展是在传统保险的基础上,经过了产品不变和渠道变革的渠道理论阶段;保险业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上取得质的飞跃后,完成了保险基因的转化,实现了真正的网络保险。从目前的保险实践来看,这种观点存在于一些保险实务界。
焦点:销售和调查
销售、调查和损失确定是网络保险研究、开发和监管的关键问题。与一般的实物产业相比,保险业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它是由序列引起的。一般商品的成本是先形成的,价格是后确定的;然而,保险产品的价格是第一位的,而成本是最后一位的。第二,收入和支出不匹配。一般商品,只要顾客有所贡献,他们就能得到价格与其贡献相应的商品。在客户支付保费的前提下,只有一小部分保险产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获得保险赔偿。因此,保险业务需要高度重视保险销售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财产调查、损失认定和理赔工作。通过业务实践,笔者认为在网上保险业务中,以销售和调查为主,保险业务等同于保险监管。
销售。网络保险运营平台分为保险机构自营平台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在保险实践中,发现互联网行业的一些大公司通过以下方式参与保险业:一是直接成为保险公司的发起人;第二,直接成为保险中介机构的发起者;第三,作为第三方平台直接与保险公司合作。第三方网络平台的流量足以让保险公司筛选客户。没有保险中介资格的,将与保险公司约定按照代理费用的一定比例收取技术服务费。计算方法与收取保险佣金相同,其目的是绕过保险中介的监管。因此,有必要研究和界定第三方网络平台是定位于保险产品展示还是销售。
调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包括保险公估机构,这意味着保险公估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供保险公估服务。实践中发现,一些保险公估机构通过互联网吸收具有一定技能的人员开展公估业务,在人事管理上绕过了保险公估人员在同一公司执业的规定;一些网络汽车相关平台组织司机加入,一些快递公司员工参与汽车保险事故现场。正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出现,为保险公估行业实现事故现场调查和事故损失认定分离创造了条件。因此,建议在监理系统的设计中,可以预留空室用于测量和损失确定。
对策:理论、制度和制度
加强和改进网络保险是网络保险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技术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许多行业,包括保险业。为了进一步推动网络保险的发展,促进网络保险的发展和规范运作,有必要从理论研究、制度建设和监管制度三个方面进行顶层设计,三者相辅相成,上下呼应。
完善保险经验,开展理论研究。理论是实践的指南,互联保险体系的构建和监管实践都离不开网络保险理论的支撑。在网络保险如火如荼的实践中,开展理论研究很重要,更重要的是以开放的态度研究网络保险理论。建议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带头,以保险行业人员为基础,广泛吸纳高校保险学者、互联网企业专家、法官、律师、积极热情的保险消费者等。深入研究网络保险体系建设、保险消费者保护等理论问题,为网络保险监管体系建设服务,促进网络保险科学发展。
跟踪形势的变化,及时改进制度。正如许多行业的实践领先于监管一样,网络保险业务也存在着业务实践领先于监管体系的情况。在资格管理方面,中国保险协会对网上保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公开网上保险信息。但是,对申请主体和申请程序缺乏规定;在行为管理方面,目前允许保险公司开展网上保险业务,拓展业务领域,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业务领域和业务范围一致,建议可以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在业务质量控制方面,建议吸收《保险销售行为追溯管理暂行办法》中“双记录”监管措施的合理因素,加强对网上保险行为的控制;在制度有效性方面,建议制定部门规章以上的监督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督促机构依法合规运行。同时,建议完善和修改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监管,增加网上保险监管的相关内容。
依靠技术进步,提升监管手段。网络保险业务的运营是通过关键业务环节在互联网上进行的,相应的保险监管手段在很大程度上滞后于信息化建设。为了进一步提高网上保险监管的效率和效果,建议在保险监管中开发一个专门的监管系统,使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监管部门可以在网上直接将保险销售的人事管理、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全过程转移到网上,而不用离开家,这样可以有效地发现保险销售责任,起到预防保险纠纷发生的作用;它可以实现保险业务人员、财务、分控等的有机统一。减少和遏制保险中介直接业务的虚假中介业务,为查明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严格遵守保险财务报表监管的真实性服务,为保险业防范和化解风险服务。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商业保险的退保功能、社会保险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保险的未来发展充满了想象,这必将推动互联网保险的理论研究、制度建设和实际操作与时俱进、不断更新。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当前互联网保险发展的三个基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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