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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投资服务中心对大连大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控股,大空st,股票代码600747)的上诉请求。这是投资中心首次在证券支持诉讼中提起上诉。

公开征集st大控案中受损的投资者,帮助他们打开维权之路

2017年7月25日,大连控股宣布因非法信息披露被大连证监局行政处罚。同年8月,投资服务中心通过公开征集提起支持诉讼,共征集到409名投资者。截至2018年12月底,共有117名投资者被申请接受,其中34人的案件在法庭上得到审理。2018年12月14日,两名投资者收到法院驳回索赔的民事判决。随后,投资中心指定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公益律师朱为代理人,支持两位投资者提起上诉,上诉于2019年1月3日被法院受理。

坚持追责“首恶” 投服中心首次就支持诉讼案件提起上诉

坚持追求第一恶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的顺序

第一恶责任是投资中心支持的一贯诉讼原则。一方面,有利于对具体责任人员实施虚假陈述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避免上市公司对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和董事承担因其管理失误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避免当前上市公司中小股东间接承担应由责任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告诫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董事要勤勉尽责,不要做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事情也是有帮助的。因此,中国投资服务中心在支持本案投资者的诉讼请求时,坚持按照第一被告戴巍(大连控股的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本案直接责任人)、第二被告周(本案首席财务官,其他直接责任人)和第三被告大连控股(上市公司)的顺序提起诉讼。

坚持追责“首恶” 投服中心首次就支持诉讼案件提起上诉

法律理解冲突引发的纠纷的司法解释亟待完善

本案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认定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坚持追责“首恶” 投服中心首次就支持诉讼案件提起上诉

该中心认为,这是由于现行《侵权责任法》与若干规定之间的法律理解冲突造成的。《若干规定》确立了共同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第8、13、14条规定,在共同侵权案件中,原告有权要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对责任顺序没有法律限制。投资服务中心认为,虚假陈述侵权应符合基本的侵权责任规则,并受《侵权责任法》的约束。

坚持追责“首恶” 投服中心首次就支持诉讼案件提起上诉

坚决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克服司法实践中的困难

投资中心继续支持中小投资者的吸引力。一方面,它坚决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只要是法律赋予的合理权利,投资中心就有责任积极争取;另一方面,要积极实现支持诉讼的示范效应,努力克服司法实践中的困难。与普通维权诉讼不同,投资服务中心支持诉讼,督促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督促相关责任人增强勤勉尽责意识,相关直接责任人承担违反法律义务的主要赔偿责任。对于司法实践中尚未澄清的法律纠纷,投资中心将积极呼吁和推动法律法规的完善,努力克服司法实践中的困难。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坚持追责“首恶” 投服中心首次就支持诉讼案件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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