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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场外非法集资的高杠杆属性和强制清算的风控程度安排使其具有高风险特征。如果相关主体未能履行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的义务,大量中小投资者将承担远远超出其承受能力的风险。因此,非法场外融资本质上是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侵犯。目前,持牌金融机构和非持牌金融机构,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均从事非法集资业务。这些非法场外融资活动一直是中国证监会打击的重点。近日,本报根据中国证监会查处的多起场外资金配置违法案件,从多个角度揭开了场外资金配置违法的面纱,并再次提醒投资者投资千万项目,这是首个合法项目!
近日,S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S证券)因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被中国证监会处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证券公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235,275.00元,并处罚款54,705,825.00元。
经查,证券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s证券未对H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T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接入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进行软件认证许可,或缺乏有效控制,未对外部系统接入实施有效管理,对相关客户身份缺乏了解。
截至调查日,S证券有455个主账户使用H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H系统(以下简称H系统),61个主账户使用T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花顺系统)进行非法交易。对于上述客户,S证券未能按要求收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未能保证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可读性,未能采取可靠措施收集和记录与客户身份识别相关的信息。
s证券未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项
2015年7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清理整顿非法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后,s证券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真实性,未能有效防止客户违规借用证券交易渠道从事交易活动,新增102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子账户。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的查询笔录、H系统和Flush系统访问账户的历史委托、交易数据记录、S证券描述、佣金计算数据等证明。,这足以确认。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入中国证监会,并将载明当事人姓名的支付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监察局备案。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会中止。(侯)
(孙乾计划主编侯宁杰)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掌握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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