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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记者黄蕾)5月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一项关于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调查,太保安联健康保险新增急性病险产品的责任设计与规定的疾病保险定义不一致。
本产品条款第2.4条规定,被保险人患有急性疾病,并在疾病发生后七日内死亡,即急性疾病的发生和死亡是给付保险金的条件,这与《条例》规定的疾病保险定义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要求不符。
CPIC安联健康保险提交的产品条款证明了上述事实。上述问题违反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疾病保险定义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太保安联健康保险。太保安联健康保险没有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作出声明和辩护。
为加强保险产品监管,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寿险产品监管的通知》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太保安联健康保险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首先,太保安联健康保险将在收到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产品。同时,自监管措施决定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CPIC安联健康保险公司被禁止提交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二是CPIC安联健康保险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和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开发产品,切实履行产品开发和管理的主体责任,认真整改产品开发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CPIC安联健康保险应于2019年5月14日前向银监会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当事人对上述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得中止上述决定。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因产品责任设计存在问题 太保安联健康险被禁止备案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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