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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幼儿保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理清社会力量进入的阻滞点和难点,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设立幼儿保育服务机构。鼓励地方政府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托幼服务的支持力度,鼓励用人单位通过提供场地、降低租金等政策措施设立托幼服务机构。
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保健服务是生命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婴幼儿和千家万户的健康成长。为了促进婴幼儿保健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全国代表大会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建立和完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服务供给体系,促进婴幼儿保健事业发展。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开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护理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护理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面向家庭的辅助护理。人的社会化过程始于家庭,照顾孩子是父母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发展婴儿护理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的育儿指导,为有护理困难的家庭或婴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政策导向,优先考虑普遍利益。将婴幼儿护理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完善相关政策,加强政策引导和统筹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优先支持全纳型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在婴幼儿护理服务中的发展,大力推进。
安全与健康,科学与标准。根据儿童优先的原则,我们应该保护婴儿,确保他们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幼儿成长的特点和规律,促进幼儿在身体发育、运动、语言、认知、情感和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地域管理和分类指导。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从实际出发,考虑城乡和区域发展的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婴幼儿护理服务。
(3)发展目标。到2020年,初步建立幼儿保育服务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幼儿保育服务机构。婴儿保健服务水平将得到提高,人民对婴儿保健服务的需求将得到初步满足。
到2025年,托幼服务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基本健全,覆盖城乡的多元化托幼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托幼服务水平显著提高,人民对托幼服务的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儿护理的支持和指导。
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儿保健创造便利条件。
支持照顾失业婴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向他们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加强对家庭幼儿发展的指导,通过家庭指导、亲子活动、家长学习班等方式,为家长和幼儿照顾者提供幼儿发展指导服务。,并利用互联网等资讯科技提升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疫苗接种、安全防护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服务。
(二)加大对社区婴幼儿护理服务的支持力度。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规划建设与新建居住区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幼儿保育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并与房屋同步验收交付;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内没有幼儿保育服务设施的,应当通过购买、置换和限期租赁方式进行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9年8月底前制定。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私结合、私人办公协助等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集群和用人单位中完善婴幼儿护理服务设施。
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采取政府补贴、行业指导和动员社会力量等方式,参与加快旧住宅区设施改造进程,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保育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考虑婴幼儿保健服务设施建设。
充分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托幼服务功能,加强社区托幼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和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充分发挥综合效益。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基于社区的婴幼儿护理服务。充分发挥网格服务管理的作用,大力推进资源、服务和管理向社区的渗透,使各基层机构和组织在服务婴幼儿护理等群众需求方面做出更大努力。
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保健服务的支持力度,推进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
(3)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
举办非营利性托幼服务机构的,应当在托幼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设立部门或者民政部门进行登记;举办营利性幼儿服务机构的,应当在幼儿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婴幼儿保健服务机构经批准注册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机构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部门。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幼儿保育服务设施和需要独立占用场地的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一批幼儿保育服务机构和设施。城市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的建设应充分考虑城市农民工的护理服务需求。
支持雇主为工作场所的员工提供福利婴儿护理服务,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向附近的居民开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设立托儿所,招收2-3岁儿童。
各类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实际需要提供全日护理、半日护理、定时护理和临时护理等多样化的婴幼儿护理服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的提高,我们将提供多层次的婴幼儿护理服务。
落实各类托幼服务机构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类托幼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人员。依法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各类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加强婴幼儿保健服务机构的保健工作。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防治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保健服务机构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加强婴幼儿护理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遵循婴幼儿发展规律,建立健全婴幼儿护理服务标准体系。各类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承担主要责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手段加强对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服务过程的监管,让广大家长放心。建立健全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价制度,对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规定,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将逐步实施,对虐待儿童和其他行为实行零容忍,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将被终身禁止。婴儿保健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由国家卫生保健委员会制定,各地要相应做好婴儿保健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登记工作。
第三,保障措施
(a)加强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梳理社会力量进入的阻滞点和难点,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组织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鼓励地方政府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托幼服务的支持力度,鼓励用人单位通过提供场地、降低租金等政策措施设立托幼服务机构。鼓励地方政府探索与婴儿护理服务相结合的育儿假和产假试点。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提高服务效率,为婴幼儿护理服务创造有利条件,提供便捷服务。
(二)加强土地保障。婴幼儿保健服务机构及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和新增土地利用指标的分配应适当向婴幼儿保健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和设施。婴幼儿护理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3)加强团队建设。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包括技术院校)应根据需要开设幼儿护理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将安全护理知识和能力纳入教学内容,加快幼儿护理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将婴幼儿护理服务人员作为急需人员纳入培训计划,切实加强婴幼儿护理服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治意识;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护理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设一支高尚的道德、关爱、敬业、优质的婴幼儿护理服务团队。
(4)加强信息支持。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托幼服务的实际情况,开发应用托幼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和统计监控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5)加强社会支持。加快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妇幼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绿色服务渠道,为婴幼儿出行和母乳喂养提供便利条件,为婴幼儿护理创造友好的社会环境。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开发婴儿护理相关产品的企业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控,以确保安全。
第四,组织实施
(a)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提高对婴幼儿护理服务发展的认识,将婴幼儿护理服务纳入相关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责任评估,发挥导向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护理服务规范化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调。婴儿护理服务的发展由卫生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保健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宋庆龄基金会等群众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促进婴幼儿保健服务在大力推进中健康发展。
(3)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婴幼儿护理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奖惩、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落实到位。根据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婴幼儿护理服务的规范化发展和安全监管,制定婴幼儿护理服务的标准规则,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管。如果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加强示范和引导。在全国开展婴幼儿护理服务示范活动,建设一批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护理服务整体水平。
附件:促进3岁以下幼儿保育服务发展的职责分工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4月17日
(这篇文章公开发表)
附加
促进对3岁以下婴儿的护理服务
开发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
发展和改革部负责将婴儿护理服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相关规划。
教育部门负责培养各类幼儿保育服务人才。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各类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托幼服务机构的登记,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推动托幼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支持婴幼儿护理服务业发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幼儿服务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依法认定职业资格,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各项劳动权益。
自然资源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和设施,完善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保健服务政策和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婴幼儿保健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为婴幼儿保健和保健以及婴幼儿早期发育提供业务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各类婴幼儿护理服务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婴幼儿保健服务的发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幼儿服务机构的法人登记,并对各类幼儿服务机构的饮食和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工会负责促进雇主为雇员提供福利婴儿护理服务。
共青团负责开展青少年婴幼儿保健宣传教育。
妇联组织负责为家庭提供科学的育儿指导服务。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保健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宋庆龄基金会负责利用公益组织,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参与婴幼儿保健服务。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国办: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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