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871字,读完约10分钟
银行将面临更严格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标准,资产质量将进一步受到重视。 4月30日,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重要的风险,完善的风险分类体系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此前,银行贷款五级分类主要依据1998年中央银行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暂行办法》是在此基础上的“升级版”,将取代《指引》,促进商业银行做好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工作。
与《指引》相比,《暂行办法》扩大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核心定义,强调了以债务人为中心的分类理念,明确将逾期天数作为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细化了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以下是中国券商记者整理出的政策要点:
1.将风险分类对象从贷款扩展到所有具有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表外项目存在信用风险的,按照资产负债表上资产的相关要求进行风险分类。商业银行在对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进行分类时,应渗透到基础资产,并根据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对风险进行分类。
2.金融资产至少应在逾期后归类为关注类,至少应在逾期超过90天后归类为子类。同一债务人的债务逾期超过90天且超过所有银行债务的5%的,所有银行应将其债务列为坏账。
3.商业银行在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分类时,应重点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如果债务人超过5%的银行债务被归类为坏账,其他银行债务应被归类为坏账。
4.明确重组资产的定义,对“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的概念做出详细规定。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贷款必须归类为不良贷款,但至少应归类为相关贷款。对于重组前不良的,要求重组后的观察期内不得升级为正常或相关级别。重组的观察期从至少6个月延长到至少1年。
要点一:《暂行办法》只是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
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的风险特征发生了很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暴露出银行风险分类监管体系存在覆盖面不全、分类标准不明确、执行不严等不足。
在国际上,2017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资产审慎处理指引——不良敞口和监管容忍度的定义》,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识别标准和分类要求,以增强全球银行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银监会借鉴国际规则,结合国内监管实践,发布并实施了《暂行办法》,取代了现行的《指引》。
根据《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在对金融资产风险进行分类时,应严格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对于暂时难以把握风险状况的金融资产,商业银行应严格把握分类标准,从低到高确定分类等级。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只是银行对金融资产分类的最低要求。根据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分类体系,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中国保监会还强调,商业银行应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独立判断金融资产的风险程度,不受其他因素影响,确保风险分类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金融资产的内在风险。
中国券商记者了解到,尽管银监会去年明确要求银行将逾期超过90天的贷款计入不良贷款,但自去年底以来,一些地方监管机构鼓励银行将逾期超过60天的贷款计入不良贷款。尽管将逾期超过60天的贷款纳入不良贷款不是官方的底线要求,但许多银行今年已经逐步实施了这些要求。
“可以肯定的是,贷款分类的总趋势将越来越严格。年初以来,我们已经将部分逾期60天以上的企业贷款列为不良贷款,后续计划也逐步实现了所有逾期60天以上的企业贷款都将被列为不良贷款,以便提前做好准备,防止未来明确监管要求后,我行经营指标波动性加大。虽然不良贷款率会略有上升,但总比突然大幅上升好。”中部地区一家城市商业银行的一名高管告诉经纪公司中国记者。
要点二:拓宽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范围,对中小银行有较大影响
从《暂行办法》的文件名可以看出,风险分类的对象从“贷款”扩展到“金融资产”。《暂行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从贷款扩大到所有具有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并对以信用减值为核心的非信用资产,特别是资产管理产品提出了分类要求。
“随着近年来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金融资产中贷款比重普遍下降,非信贷资产比重明显上升。”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现行指引主要对贷款提出了分类要求,对贷款以外的资产和表外项目的规定不详细。一些商业银行没有对投资债券、银行间资产和表外业务进行风险分类,或者全部归类为正常。商业银行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结构复杂,许多银行没有对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渗透管理,难以把握真正的风险。
根据《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对存在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的风险进行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及其他投资、银行间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存在信用风险的,按照表内资产的相关要求进行风险分类。
“这种影响因银行而异。事实上,近年来一些大型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对非信贷资产实行了五级分类管理,并做了相应的规定。因此,即使扩大风险目标,对这类银行的影响也不会太大。但是,对于一些数量较多的中小银行来说,过去没有表外和表外资产的五级分类,影响会更大。”一家股份制银行资产保险的所有人都告诉经纪公司的中国记者。
但《暂行办法》并未明确表内表外信用风险金融资产的风险分类是否会相应影响银行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经营指标。
此外,《暂行办法》要求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分类应渗透到基础资产,并根据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进行分类。对于不能穿透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应根据基础资产中风险分类最差的资产确定产品风险分类。
第三点:明确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的关系
在《暂行办法》中,一个熟悉的新规定是,逾期超过90天的贷款应计入不良贷款。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的核心是准确判断债务人偿付能力的恶化,而逾期天数是反映资产恶化的重要指标。然而,现行指引对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关系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部分银行以担保充足为由,未能将所有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列为坏账。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至少应列为关注类,逾期90天以上至少应列为子类,逾期270天以上至少应列为可疑类,逾期360天以上至少应列为损失类。《暂行办法》实施后,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仍应归类为坏账。
也就是说,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成为不良债权的硬性指标,无论抵押担保是否充分。然而,自去年银行业开始逐步实施这一监管要求以来,这一监管对银行的影响并不大。
全国人大崇阳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董希淼表示,《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之间的关系。在这方面,我们不应该浪费时间。我们不仅要严格掌握标准,还要随意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增加了“升级版”要求,将逾期超过90天的坏账纳入其中。考虑到逾期超过90天的非零售债务人所反映的风险严重程度,规定如果同一债务人的债务逾期超过90天且超过5%,所有银行都应将其债务归类为坏账。
也就是说,只要同一个债务人在其他银行逾期,且该比例超过债务总额的5%,即使该银行没有逾期,也需要将其列为坏账,这也是对不同银行间贷款质量交叉判定的更明确、更严格的要求。
第四点:当债务人在银行有超过5%的坏账后,其他债务就变成坏账
根据现行指引,贷款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的分类结果不一致,可以是正常、关注、次要、可疑或损失。巴塞尔委员会在《资产审慎处理指引——不良风险敞口和监管容忍度的定义》中明确指出,如果银行非零售交易对手的任何风险敞口严重不良,其所有风险敞口都应被视为不良。
因此,借鉴“实质性不良”的概念,考虑到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公众客户的财务数据,《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分类时,重点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债务人超过5%的银行债务被归类为不良,其他银行债务应被归类为不良。
然而,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也指出,以债务人为中心并非没有考虑担保因素。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单个资产的担保程度和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子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对于零售资产,考虑到业务类型、抵押担保等因素的差异,银行也可以对单个资产的风险进行分类。
《暂行办法》还延续了其他新政中设定过渡期的原则。根据要求,本办法正式实施后商业银行的新业务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分类。本办法正式实施前发生的所有业务,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重新分类。有困难的商业银行最迟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进行重新分类。
也就是说,对于现有的股票业务,银行只有半年多到大约一年半的时间根据新的要求对金融资产的风险进行分类。
此外,《暂行办法》还要求商业银行每季度至少对所有金融资产进行一次风险分类。
《暂行办法》无疑会给中小银行带来更大的挑战和资产质量压力,各种监管政策正在全面挤压一些能力不足的中小银行,这也是金融供给方面结构性改革的应有之意。在严格监管下,适者生存的森林法更加突出。”一位银行分析师告诉经纪公司的中国记者。
董希淼还表示,在经济低迷时期,中小银行的资产质量压力较大,应采取一些过渡性措施,对不良资产的暴露和处置给予更多的缓冲和支持,使中小银行能够以/0/房换时间,保持稳定的发展势头。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银保监会出台最严银行资产风险分类标准 逾期90天以上即不良
地址:http://www.rm19.com/xbzx/244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