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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青海省有关方面了解到,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将《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因月经过多或痛经确实不能坚持劳动的,给予一至两天的公休日。”
据悉,《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2月14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决定还包括几天前宣布并实施的其他条例的修正案。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青海修改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经期不能劳动可给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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