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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3月8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消息,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申请终止和退出股票,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申请终止和退出股票指南》,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上市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的应用
股票终止和退出终止上市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申请股票终止和退出股票终止,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上市公司向国有股转让公司申请终止上市或撤回终止上市,应当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应披露拟终止上市的临时公告,并说明终止上市的具体原因、暂停股权转让安排以及对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的相关安排。
二.根据《暂停和恢复股份转让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主动向国有股转让公司申请终止上市的,应当自审议终止上市的股东大会记录之日的下一个转让日起申请暂停转让其股份。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如因《业务规则》第4.4.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或因重大资产重组导致公司股份被停牌,上市公司应按规定披露或终止规划相关事项。 最迟自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的第二次转让日起申请恢复其股份转让,并自股东大会记录的下一次转让日起暂停转让,恢复转让的时间不得少于。
三.上市公司、股东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制定合理的保护异议股东的措施,通过股份回购和现金补偿等方式安排股东权益保护,并主动联系异议股东说明保护措施。
保荐经纪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协助上市公司对异议股东做出妥善安排。
四、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终止上市后一个月内,通过bpm系统向国有股转让公司提交以下文件:
(一)上市公司终止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二)董事会决议;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保荐经纪人的审核意见;
(五)法律意见;
(6)年费缴纳证明;
(七)国有股转让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向国有股转让公司申请终止上市时,应当确保已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年度上市费,并提交年度费用缴纳凭证。
对于自4月15日起未披露上一年度年报或自8月15日起未披露本年度半年报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公司不受理终止上市申请。
五、保荐经纪人和律师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并逐项表达明确意见:
(一)上市公司自愿终止上市的原因。
(二)终止上市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查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异议股东的保护措施是否充分合理;
(四)公司是否涉嫌违法违规及整改情况;
(五)公司是否有未完成的股票发行、并购等业务;
(六)国有股转让公司要求的其他意见。
保荐经纪人和律师就前款第(三)项发表意见时,应当重点检查和发表对相关义务人与异议股东之间沟通和协议的意见。对异议股东的保护措施涉及相关主体实施股份回购的,保荐经纪人和律师应重点核实上市公司与回购义务人和异议股东之间的联系,签署回购协议并发表意见。
6.上市公司提出终止上市申请后又申请撤回终止上市的,应当在撤回终止上市申请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国有股转让公司受理窗口提交下列文件的纸质和电子版:
(一)上市公司撤回终止上市的书面申请;
(二)董事会决议;
(三)股东大会决议;
(4)年费缴纳证明(如有必要);
(五)国有股转让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申请退出终止上市,需要缴纳年度上市费的,应当确保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并提交年度费用缴纳凭证。
对于已提交终止上市申请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公司,国有股转让公司不接受其撤回自愿终止上市申请。
七、申请退出终止上市的上市公司在收到国有股转让公司出具的《终止审查通知书》后,应当在2个转让日内向国有股转让公司申请恢复转让其股份。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股转系统发布挂牌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及撤回终止挂牌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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