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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力西集团董事长胡成中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了一个建议:近年来,民营企业融资普遍困难。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通常要求所有股东、法定代表人甚至其家属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这使得公司的大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胡成中 关于坚持股东有限责任制度 改善民营企业融资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当公司未能在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支付义务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股东将被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民营企业遭遇经营困境后,大量民营企业家被限制高消费,这使得这些民营企业家很难乘坐飞机和高铁出行。这不仅没有解决民营企业面临的问题,还恶化了企业的经营状况。为了避免这些风险,许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愿意亲自担任法定代表人,甚至将他们的股份交给他人。虽然我国法律已经承认了持股的合法性,但众所周知,持股可能会引发更多的纠纷,影响民营企业的经营效率。

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胡成中 关于坚持股东有限责任制度 改善民营企业融资环境

图:德力西集团董事长胡成中

近年来,上述现象在民营企业的经营中普遍发生。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和现实生活中坚持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对于改善民营企业的经营环境非常重要。原因如下: 首先,《公司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有限责任制度,这应该是我们在经济活动中应该严格遵守的指导原则。第二,坚持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从立法角度看,公司有限责任制度迎合了投资者对无限风险的恐惧,将投资者的责任限制在其投资范围内,并将其与公司债务分开,从而激发了投资者的积极性。这一制度在资本快速集中、资本有效控制、降低投资风险、实现利润最大化、促进市场交易、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等诸多方面发挥了不可比拟的作用。它确实促进了公司实现其社会和经济价值目标,并被国际公认为一个能够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的系统。美国著名法学家、哥伦比亚大学前校长巴特勒在1911年指出:“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社会最伟大、最独特的发现。即使是蒸汽机和电力也无法与之竞争。”第三,《公司法》有防止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相关规定和有限责任制度。《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或股东的有限责任,债权人可以依据本规定追究股东的责任。综上所述,公司有限责任制度不仅是国际公认的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也是我国公司法明确确立的制度。中共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多次重申,要平等对待非公有制经济,取消对各种形式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合理规定。这些法规和政策应在民营企业的日常经营、融资和危机救助中得到充分落实,以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权利,改善民营企业的经营环境,促进我国民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建议: 首先,民营企业应该在融资上平等对待国有企业。银行向国有企业提供贷款时,不会要求国有企业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时区别对待是不恰当的,应坚决予以纠正。第二,规范商业银行向民营企业提供贷款的一系列条件和程序。商业银行在审批贷款时,不应要求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甚至家庭成员对公司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特别是对贷款提供全额财产担保的企业,商业银行不应强制要求。第三,避免个人卷入公司债务。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坚持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防止公司债务牵连股东、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个人,避免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因公司债务而高消费,并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变相承担无限责任,从而改善民营企业的经营环境。

来源:人民视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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