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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监管体系的强有力监管仍在继续。
日前,天津银监局公布了2019年第一、二号行政处罚,并对天津银行12项违规行为处以660万元罚款。同时,相关责任人受到警告。
根据罚款情况,天津银行的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同业业务和理财等业务领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等多项法律法规。
天津银行收到了一张660万英镑的巨票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网站,3月1日,天津银监局公布了其管辖范围内今年的第一号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李是天津银行的主要负责人,该行有12项违法事实。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天津银监局决定对天津银行处以660万元罚款。
同一天,天津银监局也公布了对天津世元银行的第二号罚款,指出世元对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政府违规跨行业务确认函”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天津银监局决定向石源发出警告。
根据数据,天津银行成立于1996年。目前,公司拥有7个分支机构、6个二级分支机构和231个营业机构,注册资本60.71亿元。2016年3月30日,天津银行在HKEx上市,股票代码为1578.hk。截至2018年底,天津银行营业收入116.9亿元,净利润41.09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71%,比2017年上升0.15%。
八大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在银行间业务领域
根据综合处罚信息和行政处罚依据中的主要违法事实,天津银行的12项违法事实主要集中在同业和财务管理等业务领域。总的来说,在银行间业务方面,天津银行涉及“八大犯罪”。
首先,天津银行未能准确衡量风险、计提资本和根据业务本质计提准备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接受严格的资本投资风险审查和合规审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准确计量风险,并制定相应的资本和准备金。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对一般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商业银行将250%的风险权重应用于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和取决于银行未来利润的净递延所得税资产。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也有明确的规定。
二是天津银行没有严格执行同业业务特许经营的改革要求。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商业银行在专营部门制下开展同业业务,公司总部设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运作。此外,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专业部门不得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办理可以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交易的同业业务,如同业拆借、回购债券买卖、同业存单等。
第三,天津银行为没有相关批准文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第36条,客户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下列有效批准文件之一,或者取得的有效批准文件分为部分、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越权批准的,商业银行不得提供授信: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环境保护批准文件;
(三)土地批准文件;
(四)国家要求的其他批准文件。
第四,天津银行非法开展土地储备融资业务。根据处罚信息,该条还违反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各地区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列入名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其他机构如各城市投资公司不得从事新的土地储备工作。
五是天津银行信贷资金违规增资扩股。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尽职调查指引》,商业银行不得出于以下目的向企业授信:
(一)国家禁止的产品或者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权投资、以信用作为注册资本、注册资本验资以及增资扩股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股票、期货和金融衍生品;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六,天津银行接受了政府对其跨行业务违规的确认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要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七,天津银行对银行间信贷资金将被返还以购买该行的理财产品感到非常不安。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第41条,商业银行授信实施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控,并形成书面监控报告。重点监控以下内容:
(1)客户是否按照约定的目的使用信用,客户是否诚实、全面履行合同;
(二)信贷项目是否正常开展;
(3)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4)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五)偿还信贷;
(六)抵押物的可用性、质量和价值。
第八,天津银行与不在同业名单上的客户开展业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第七条指出,商业银行应建立和完善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准入机制,公司总部应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管理,定期评估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据业内人士透露,银行间业务是银监会检查的重点,尤其是在金融去杠杆化背景下,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收缩银行间业务已成为银行去杠杆化和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由于银行的资产主要是信贷资产、银行间资产和债券资产,其中银行间资产具有最高的灵活性和最低的收益率,因此银行间资产是银行间规模收缩和mpa评估背景下的优先出售资产。
从传导链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在压缩银行间资产时会降低融资意愿。未来,在央行、银监会和新的资产管理规定的严格监管下,银行间投资业务将很难超过以前的增速,银行间收缩的趋势将持续。
理财业务涉及四大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到金融管理业务,天津银行从四个方面走上了监管红线。
首先,自营业务和代客业务没有严格分开。风险隔离是指将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分离,建立符合理财业务特点的独立额度风险控制体系;同时,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销售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离;金融业务与其他银行业务是分开的。
据了解,严格区分各种业务有助于打破交易。事实上,只要银行融资和其他业务之间没有严格的分离,这种交换就不可能完全被打破。
第二,出售给普通个人客户的理财产品非法投资于股票资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的通知》,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相关证券投资基金。理财基金参与新股认购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此外,财务管理资金不得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股份和上市公司未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
第三,银行间理财产品误导销售。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真实披露的原则;我们应该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误导客户。
第四,同业理财产品的投资没有持续披露。《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应确保成本能够计算、风险能够控制、信息能够充分披露。此外,该行为也违反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管理业务组织管理体系的通知》第四条。具体如下:
据统计,自2019年以来,一些银行机构因非法销售理财产品、信任不足和业务风险隔离不当而被监管机构处以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吹风会,五个相关部门负责人外出介绍了当前银行业和保险业的运行情况,并就市场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银监会创新司司长李表示,下一步,银监会将继续加强对过渡期银行理财业务整改的监督和指导,推动理财业务规范转型和平稳过渡。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天津银行出大事:被罚660万 被查出12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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