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64字,读完约1分钟

新华社Xi 3月2日电(记者张斌)长期以来,在住宅楼内设立培训机构的现象并不少见。陕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发布了《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要求培训机构不得利用住宅楼、地下室等场所办学。

该标准指出,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相对稳定、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设施和设备,满足教学需要。按办学场所面积计算,同一培训期内每个学生的教学用房平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教学用房面积不得少于办学场所总面积的80%。

陕西: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选用民宅等场所办学

根据标准,校外培训机构的租赁和自有场地必须适合办学。租赁期或使用期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房屋质量、食品卫生和消防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不得选择有安全隐患的住宅楼、地下室等场所。各类中小学校舍和场地不得出租用于培训。应提供与培训水平、类别、项目和规模相匹配的阅读和生活场所。

陕西: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选用民宅等场所办学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张兴华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陕西: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选用民宅等场所办学

地址:http://www.rm19.com/xbzx/23006.html